发布时间:2012-02-25 12:12:04 来源:中国拍卖网
近日,国家文物局修改了试行2年的《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试行)》(下称《试行方案》),并印发了《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文物督发[2012]1号,下称《办法》)。相比《试行方案》,此次出台的《办法》扩充了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的上报范围。
案件上报范围扩充
2009年12月公布试行的《试行方案》中,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一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发生文物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的,要在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在事发3日内上报书面材料。
而此次公布的《办法》,限定的上报单位范围从一级扩展到三级以上风险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损毁案件的尚未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
按文物保护法规定,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三级,一般文物定级标准低于三级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一般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按照《办法》规定,像梁林故居这样最低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单位应在知道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而文物级别的扩充,意味着三级以上文物,只要发生案件,单位必须上报主管部门。
事实上,2003年发布的《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中,对于2小时上报制及上报单位均有涉及。该办法限定的上报单位仅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其他文物收藏单位。
报送内容简化成两类
此外,《办法》还在报送内容要求方面进行了简化,将原有《试行方案》中关于通报文物被盗抢案件、火灾事故案件、文物行政执法案件等几项内容,归入“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两类。
《办法》规定,国家文物局将根据上报情况,按照专项通报、年中通报和年度通报予以公告。对于不按规定时限报送文物案件的,国家文物局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当地政府通报或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市文物局拟制定办法
《办法》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昨天,上海市文物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刚刚获知《办法》出台,正在准备制定本市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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